山东公用事业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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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措施类型: | 公用事业 |
地区: | 山东 |
具体措施内容: | 1.对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各市可根据当地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水、用气负担。 2.允许企业门店阶段性报停取暖费并返还停暖期间费用。取消“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等限制,实行“先办理,后补材料服务”,随时根据企业需求及时受理。对需要办理暂停、减容、恢复等用电业务,取消“5个工作日申请”等限制,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含节假日)。 |
实施期限: | |
政策文件: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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