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保密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 联合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 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研究制定《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的 部署要求, 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治理互联网虚假军事信息、 泄露军事秘密等问题 ,清朗涉军网络舆论环境,汇聚强军兴军意志力量,为 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营造 良好 网络 舆论 氛围, 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问:制定《办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 起草制定过程中, 一是把握根本遵循 。学习领会习近平强军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 总书记 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明确《办法》主题立意、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二是坚持鲜明导向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通过完善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相关 规范 ,引导 互联网军事信息 服务提供者和用户自觉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三是加强法规衔接 。 与相关 法律法规 协调衔接,对 相关制度 予以 细化和明确 ,为开办 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 和 军事账号提供规范指引 。 四是注重解决问题 。针对互联网 军事信息传播管理 , 特别是 军事网站平台、网站 平台军事栏目 和军事账号开办 和监管等 实际问题,注重体系设计、标本兼治,从源头上规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秩序。
 问:《办法》对 开办 军事网站平台、网站 平台军事栏目 等作了哪些规定?
答: 《办法》第 五条明确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 军事账号 等,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办法》第 六条 提出,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立或者明确负责军事信息服务的编辑机构,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这样规定,既充分尊重现有 互联网信息 服务 相关许可和备案 管理规定 , 避免 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又 从编辑机构和专业人员配备方面, 为 军事网站平台 、网站平台军事栏目 、军事 账号 开办 和运维 提供 规范指引 ,有利于促进互联网军事 媒体 健康发展。
问:依据《办法》, 哪些账号可以认定为军事账号?
答 :《 办法 》 明确, 军事账号 主要是指 在 各类 互联网传播平台 注册或者 变更为军事类别、以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网络账号 。《办法》第 七条明确 网站 平台为用户开通军事账号,应当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核验,并细化了军事账号 认定 条件,军队单位、兵役 工作 有关部门、国防教育机构 、 军地新闻媒体 , 以及具备 相应 规模 军事 编辑 、 内容审核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等, 在 网站平台开办的 以 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账号,可以 由 网站平台认定为军事账号。
 问:《办法》对军事账号核验报送作了哪些规定?
答 : 《办法》第八条明确, 互联网军事信息 服务提供者在与申请开办军事账号的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身份认证、账号分类等方式标注军事账号属性,核验其真实身份信息,告知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军事账号核验通过后,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账号信息页面加注专门标识,属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展示其运营主体名称、注册运营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归属地等信息,并于 30日内将账号有关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所在地网信部门和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涉及国防科技工业的,同时报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问: 《 办法 》 对 互联网 军事 信息传播明确了哪些 具体 要求?
答:依据 《 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 《 互联网 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 网络 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等 有关 法律法规和 制度规定, 围绕 规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秩序,《 办法 》 重点 从 3个 方面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作出规范 。 一是鼓励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 。主要 包括 宣传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习近平强军思想,宣传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弘扬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光辉历史、优良传统和作风等正能量 信息 。 二是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 不得 制作、 复制 、发布、传播 的信息 。 主要 包括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诋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委主席负责制,散布 “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歪曲、丑化、篡改、亵渎、否定人民军队历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等违法 和不良信息 。 三 是禁止 制作、 复制 、发布、传播 涉及军事秘密 的信息 。 主要包括 含有军事秘密、国防科技工业秘密或者未公开的信息, 同时 细化明确了有关 涉密 信息内容,并对防范数据汇聚、关联 可能 引发的泄露军事秘密风险作出明确。
此外 , 依据国家 有关 规定 ,《 办法 》 第 十五条 至第 十八条,分别对 军队 人员、预备役人员 等 信息 保护 ,使用涉军属性 以及 新技术新应用传播 军事 信息禁止性规定, 转载 军事新闻信息等 ,作出了 具体 规范 。
问:《办法》 对 建立互联网军事 信息传播管理 工作协调机制有 哪些 具体安排?
答: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 ,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 部门 、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建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下一步 ,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 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保密局,以及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等军地部门,联动省军区 系统政治工作部门 与 辖区内驻军单位、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建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访谈解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