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
经营活动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商投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的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外商投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
分项:许可、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全文链接: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1906/t20190608_298033.html)、《外商投资法》(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附件第十九条 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删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四)依照《条例》第七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62号):(三)落实外资准入政策。允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材料报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审批。
四、实施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外商投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
五、申请条件
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符合要求。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3.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等审批手续的,应取得相应消防和卫生批准文件。
4.申请人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申请。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
3.审批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以下载明的复印件均提交1份即可。除标明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交原件。
1.许可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5)卫生批准文件复印件。
2.变更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未记录姓名或身份证明编码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改做他用等确已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联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履行注销手续。
4.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九、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十、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13个工作日。
十一、批准文书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四、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文化和旅游部
2.部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2.电话咨询:010-59882807
3.信函咨询: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四)投诉监督
电话:010-59881655
邮箱:yanyi@mct.gov.cn